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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在浙江舟山举行的研讨会,发布一项倡议

2020-12-19新闻32

研讨会会场

前不久,由检察日报社、浙江省检察院联合主办的“海洋检察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研讨会在浙江省舟山市举行。检察机关及相关涉海部门代表、部分高校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共商新时代构建海洋检察监督体系、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推进海洋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护航方案。

海洋检察的理论定位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介绍,海洋检察是近年来浙江沿海检察机关向海洋领域延伸检察职能、参与海洋治理过程中提出的术语。浙江检察机关呼应经略海洋的司法需求,积极开拓创新,在舟山设立全国首个以“海洋检察”命名的专门化机构,实行涉海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办理;积极探索海洋检察工作规律,成立省海洋检察教学基地、研究基地,开展海洋检察理论与实务问题攻关研究,为创新发展海洋检察提供人才和理论储备,有力推进“四大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的谋篇布局、履职服务,在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服务海洋经济、推进海洋法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提出,海洋检察探索实践中遇到不少新问题,既有认识问题,也有体制机制问题,归根到底是理论问题。新时代要创新发展海洋检察工作,必须在检察理论指导下有序推进,故应给予海洋检察正确的理论定位,明晰海洋检察概念,科学概括其工作特点,为海洋检察理论奠定基础。他认为,海洋检察是检察机关整个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部分,是“四大检察”中的特色检察、区域检察,不是“四大检察”之外的新的检察职能,职能行使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他指出,海洋检察是补齐检察工作短板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四大检察”陆海一体、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需要,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注重提高不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意识,注重运用理论研究的方法和路径去解决各类制约海洋检察工作开展的真问题,用理论来引领指导实践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应进一步厘清海洋检察的定义、职能定位和职权范围,准确理解海洋检察与“四大检察”的关系。他认为,海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涉海的执法和守法行为行使检察权,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秩序,保障海洋权益的法律监督活动,是“四大检察”在海洋领域的延伸,从属于“四大检察”的职能范围。海洋检察从执法类型上可分为执法办案和检察监督,具有空间特定性、对象专门性和内容综合性三个特征。他建议通过顶层设计,设置专门的海洋检察机构,完善海洋检察体制建构,达成与海警局、海事法院全域分布的海洋执法司法机构的平衡,以助力推动海洋检察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喜芬表示,当前海洋检察需解决三方面的理论命题:一是海洋检察规范力度严重不足,如对涉海犯罪的刑法规制、刑事程序规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依据等均存在盲点;二是要从整体上发挥海洋检察制度的作用,注意合法性、有效性和延续性,做到可复制、可借鉴并反复适用;三是要通过加强理论研究探索海洋检察创新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实践中海洋检察与侦查、审判职能相比还较为薄弱,要从案件管辖领域和诉讼程序中加以探索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海洋检察在海洋治理中的作用与定位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支撑与保障国家海洋治理体系顺利运行、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皇甫长城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海洋治理的过程,是以检察诉权为制度内核确保监督刚性,以非诉讼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主要履职手段,以海洋治理类检察建议等非司法化治理方式延展法律监督效果。要从优化检察机关参与海洋治理的法律监督信息供给、健全海洋治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对海洋治理领域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推进海洋治理公益诉讼检察纵深发展四方面着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履职在海洋治理中的监督效能。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孙爱军表示,当前海洋检察监督在国家海洋法治体系中相对缺位,应当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海洋检察监督与海洋行政执法、海洋刑事犯罪侦查、海洋审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北海、东海、南海三大海域划分为基础,增设相对应的直属最高检的三大海区海洋检察院及11个沿海基层海洋检察院,搭建起完整的海洋检察监督体系。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米卿认为,海洋检察是沿海经济社会治理变革下检察权服务国家海洋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一带一路”、“自贸”+、自贸港区建设等海洋经济模型重构趋向下,可有效实现服务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和功能作用。

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洪栓提出,“枫桥经验”对海洋检察监督和解机制的创设及开展具有借鉴意义,应加以吸收和创新性运用,可依托“互联网+”完善涉海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下沉检力构建网格化海洋检察监督力量布置,融入基层治理形成“大和解”格局。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董跃从三个维度对海洋检察的功能与作用进行了阐述:从业务维度看,应强调“海洋”的视角来突出检察职能在促进解决海洋治理相关难点、堵点问题方面的特有功能价值;从理论维度看,创设海洋检察各类举措需要借鉴成本-效益分析法进行绩效评价;从研究维护看,应加强研究海洋检察职能延伸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有关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履职可行性及路径方法。

海洋检察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吴宁表示,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治理体制不畅、政策执行不到位、跨区域合作存在偏差、主体参与不足等短板,检察机关开展海洋公益诉讼具有价值和制度优势,应通过构建立体化和系统性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立督促与支持起诉前置、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公益诉讼模式、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业辅助制度、完善多主体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等举措,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山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谭乐鹏认为,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存在调查取证难、对行政履职评判难等问题,需要修订完善相关立法,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破解,加强保障。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谈中华提出恢复性司法适用于所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可采取财产、劳务、协议等措施来恢复或消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持续性危害。

福建省德化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黄丽红表示,当前涉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立法依据不足、调查取证难、诉讼衔接程序难、判决执行难等实践困境,民法典有关环境共同侵权人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等绿色条款,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律依据。她建议通过完善对案件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限调解原则的立法,破解现实难题。

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全永波就如何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制度提出,应通过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当前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顺位,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形。要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的“国家队”和“民间队”,形成相互支持、功能互补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建立海域互联网诉讼平台、健全诉讼案件筛选分层机制、完善诉讼案件标准监督机制,推动跨区域海洋生态司法保护。

海洋检察面临的实务难题

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庞婧就船舶交通肇事行为入罪标准问题发表了意见。当前以船舶为载体的肇事行为刑事追责过程中面临涉罪案件移送难、立案难困境,当前,应从引发海洋交通事故的行为人、船舶组织体内部存在管理指挥关系人、船舶组织外部航运监管主体等范围界定船舶肇事主体。建议刑事立法完善航行事故类犯罪规定,刑事司法需明晰船舶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以促进刑事法治功能在海上交通领域的实现。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陈鹿林就海上走私侦查管辖权的优化配置问题作了交流发言。他分析海上走私案件当前存在团伙化程度高、区域性特征明显、规模庞大、隐蔽性强、以走私普通货物为主等特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海上走私管辖权界定划分不够清楚、现行管辖分工难以适应案件高发态势、不同侦查主体之间管辖移送不够顺畅影响海上走私效果等问题,提出应考虑依据执法区域标准来配置海上走私案件侦查管辖权,最大程度发挥各涉海部门刑事侦查优势,形成打击海上走私合力,提升治理海上走私效果。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杨文春对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建言,从构建体系化办案、全流程参与、跨区域合作、信息引领等机制着手,强化治理非法捕捞的制度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邓虹就新时代开创海事检察监督业务谈了看法,指出当前海事检察工作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机构设置缺失、监督履职碎片化、诉讼管辖不明、队伍专业化不强等短板与问题,检察监督权配置与海事法院审判管辖、“三审合一”审判试点改革形势不相适应,提出应完善海事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规范相关监督规则、明确海事检察管辖权划分、规范海事刑事案件办理等,着力开创海事检察新业务。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微认为,在当下推进海洋强国战略,构建陆海统筹的海洋治理机制背景下,强化海上交通秩序与环境安全的刑法保护是顺应时代的需要。当前海上重大船舶交通肇事频发,但刑事入罪存在立法疏漏,应准确把握海上交通事故与陆上交通肇事的行政标准与刑事标准的不同,建议增设重大航行事故罪、船舶危险驾驶罪。她提出,在当前海警体制改革以及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管辖试点改革背景下,应有效解决海上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审判管辖等诉讼程序问题,确保海上刑事案件诉讼各环节流转。要加强海洋检察体制机制建构必要性的研究,强化海洋检察工作的理论支撑。

海洋检察理论与实践发展倡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对研讨会进行总结时强调,沿海检察机关要以张军检察长有关海洋检察工作的最新指示为指引,围绕服务保障国家深耕海洋、经略海洋战略,打造各有特色、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海洋检察一体化发展工作新格局。要着眼于系统性、全面性、长远性制度建构,加强调研,完善制度,破解制约海洋检察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推进“四大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的布局与完善。要进一步强化海洋法治理论和海洋检察实务相融合,推动理论成果向工作机制的高效转化,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本次会议就加强海洋检察合作达成共识,联合发布“深化海洋检察工作一体化发展舟山倡议”,提出沿海检察机关将始终做到坚持“三个自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创新优化海洋检察体制机制,着力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作出检察机关更大的贡献。(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浙江省检察院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 作者:王晓青 冯瑞瑞 邵海凤 陈栎旭)收藏

海洋检察理论与实践发展倡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对研讨会进行总结时强调,沿海检察机关要以张军检察长有关海洋检察工作的最新指示为指引,围绕服务保障国家深耕海洋、经略海洋战略,打造各有特色、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海洋检察一体化发展工作新格局。要着眼于系统性、全面性、长远性制度建构,加强调研,完善制度,破解制约海洋检察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推进“四大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的布局与完善。要进一步强化海洋法治理论和海洋检察实务相融合,推动理论成果向工作机制的高效转化,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本次会议就加强海洋检察合作达成共识,联合发布“深化海洋检察工作一体化发展舟山倡议”,提出沿海检察机关将始终做到坚持“三个自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创新优化海洋检察体制机制,着力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作出检察机关更大的贡献。(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浙江省检察院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 作者:王晓青 冯瑞瑞 邵海凤 陈栎旭)

#上海交通大学#交通事故#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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