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孩子,使其不受侵害,结果却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听起来,是不是矛盾呢?北京互联网法院昨天(18日)公布的一个生效判决就属这种情况。
去年6月,6岁小女孩被父母绑在树上进行教育,一位路人魏某随手拍下这个过程,将短视频发到网上。魏某的视频引来广大网民对孩子父母教育方式的质疑,魏某自己也惹上了官司。孩子的父亲认为,魏某侵犯孩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将其诉至法院。
路人出于良善,拍摄这段短视频,并发布微博是否构成侵权?视频传播过程中,平台又应尽到哪些义务?
小女孩被父母绑树上教育
“路人”拍视频上传网络惹官司
2019年的一天早上,6岁小女孩李某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她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这个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新浪微博大V进行传播。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经审理查明,涉案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一个约6岁的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车绳绑在树上,小女孩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视频播放过程中可以清晰听到小女孩的哭声,画面中有一成年男子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并说道:“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而后视频结束。
该视频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征清晰。涉案视频由魏某拍摄,并通过其微博账号共发布4篇相关博文。
图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路人魏某这套“随手拍”操作,引起广大网友对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引来警察对小女孩父母的教育,也给自己惹上了官司。
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而魏某抗辩称他传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舆论监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审案如何做到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两者的平衡?
朱阁: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李某某人格权时,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法院判定:魏某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女孩肖像权、隐私权
法院认为,魏某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强调,此案中,可以认定魏某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李某某造成了次生伤害。
图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封瑜:事实上,魏某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进行检举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应当使用打马赛克等技术对涉案视频进行遮掩处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识。因此,魏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法院认为,魏某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法官朱阁指出,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
朱阁:虽然李某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李某某造成的影响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采取当街将其绑在树上进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李某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重大损害。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不适宜进行传播。
对此,封瑜做出了进一步分析。
封瑜: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差,且心智不够健全,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国家近些年不断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出于为未成年考虑的情况下,无论是父母还是社会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都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方式,确保在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范围内,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定:魏某的行为不侵犯女孩名誉权
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魏某传播的涉案视频是对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记录,其随涉案视频而发的评论也在合理范围,没有对李某某侮辱、诽谤之处,法院认为,魏某没有侵犯李某某的名誉权。
由于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不存在微梦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法院认为微梦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 法院发司法建议给微梦公司
朱阁: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经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家庭与魏某达成谅解。
微梦公司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却收到了法院的司法建议。
封瑜:网络服务提供者更要完善网络平台审核制度,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审核,正确理解“通知-删除”义务的要义,以期更好的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