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事故现场想骗保,却“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案例并不鲜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被告人苏某和胡某正因为伪造事故的举动,最终酿成大祸。
联系好友,伪造“假事故”
苏某,00后,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由于没有收入来源,歪脑子动到自己的宝马车上。他的车前保险杠有刮痕,于是想着伪造一起事故,既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又可以回家卖个惨再赚一笔,一举两得。于是,他联系了因密室逃生结识的好友胡某,让胡某用驾驶证租赁一辆共享汽车,来撞击自己的宝马车车头,制造事故现场。胡某跟苏某一样,大学毕业不久,面对好友的请求,他“讲义气”,一口答应。
一脚油门,撞出真事故
胡某驾驶证拿来不久,车技较差,再者是伪造事故现场这种事情,难免内心紧张。原本讲好撞得轻一点,没想到胡某一脚油门踩重了,苏某的宝马车被撞得往后移动了一段距离,车子后面某租车公司的电箱和充电桩均被撞倒,还撞到边上另一辆共享汽车。
真事故酿成了,两人只好鼓起勇气打了报警电话。然而,交警到达现场进行细致勘查后却发现撞击位置、刹车拖印都不太正常,结合现场的诡异气氛,当即生疑。在交警的询问下,苏某和胡某如实交代了自己为骗取保险理赔故意制造事故现场的事实。
得不偿失,两人均判刑
经过损失鉴定,该事故造成苏某的宝马车车损2.6万余元、两辆共享汽车车损共计1.9万余元,涉案的电箱、元器件底座组件损失价格无法鉴定。苏某和胡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罪标准,两人均被刑事拘留。孩子出了事情,最操心的总是父母。苏某和胡某的父母积极找共享汽车所属的租赁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苏某和胡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当庭宣判,判决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的即可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苏某和胡某造成的损失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若该案未被交警及时发现,苏某在伪造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并成功获得理赔款,则涉嫌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之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希望广大车主千万不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