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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

2020-12-19知识22

我国生育保险现状及其缺陷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保险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修订)第十六条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规定,包括。

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

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现状是什么?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旧制度,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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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目前,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提高[1]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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