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官能够为我提供司法救助。
近日,一场远程视频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在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与广西申请人陈某灯连线举行,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莫劲作为承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市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案件回顾
申请人陈某灯于2013年11月26日在广宁县广宁鼎丰公司后门对出路段,与舒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2016年被纳入贫困户(低保户),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系因案致贫。陈某灯虽曾提起民事诉讼,但至今仍未获得有效赔偿。2020年12月4日陈某灯向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在接到司法救助申请后,承办人莫劲仔细审查了相关资料,并多次派出检察人员到陈某灯家中及所在村委走访调查。据了解,申请人陈某灯57岁,交通事故后终身残疾,无法工作,家中只有47岁的妻子符某一个亲人,无儿无女,其家庭依靠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活,居住的房屋设施及其简陋。早年家中还有一个长期因病卧床的父亲,2019年4月去世。所以符某,一直既要照顾公公,又要照顾陈某灯,这些年来只能靠着偶尔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
“因为这场交通事故,我丈夫已经花费12多万的治疗费了,其中有8万多还是是向亲戚借的,到现在还有5万多无法还清,我们现在也真的是山穷水尽了。”面对检察人员,符某痛哭诉说,调查的检察人员也不禁黯然泪下。
在充分了解陈某灯的家庭状况后,莫劲认为:陈某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据救助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陈某灯的事故责任情况及家庭情况,建议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
为促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就该司法救助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申请人身处广西贺州某小村庄,路途遥远,加上其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听证会采用与申请人视频连线的形式进行。听证会上,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委会陈主任和各听证员的见证下,莫劲详细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案件情况和拟救助对象家庭的困难情况以及拟救助方案。在听到陈某灯的不幸后,在场的人员纷纷对陈某灯的不幸表示同情,经过充分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救助意见。莫劲结合案情及听证员意见,当场宣布了对申请人发放5万元救助金的决定。
听证会后,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人员一行驱车三个多小时到广西申请人家中送上司法救助金。
申请人向广宁县人民检察院送上锦旗致谢,
“公正廉明、大爱无疆”——短短的字语
饱含申请人对我院跨省救助的真切感激之情。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运用“司法救助+公开听证+扶贫”模式,秉持“应救尽救”理念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防止群众因案返贫,将党的关怀和司法温度传递到弱势群体心中,为脱贫攻坚圆满收官积极贡献着检察力量。
下一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拓宽救助渠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受害人及时进行司法救助,在检察实务中不断传递检察温度,践行好检察为民的初心。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助,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按照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来源:广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