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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未如实报告犯过抢劫罪,构成欺诈吗?

2020-07-23新闻15

案号:(2019)闽01民终4020号

基本事实:

2016年4月9日,物业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三年,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XX家园担任秩序员;

2018年6月30日,物业公司以其十几年前受过法律处罚无法通过政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124.45元、代通知金4049.7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48.9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物业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77.48元;二、驳回陈某其他请求。

陈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陈某主张,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以其十几年前受过法律处罚无法通过政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其坚持上班至7月6日被拦在门外并打倒在地,之后因伤未再上班。物业公司主张,不存在违法解除,陈某自2018年7月6日起自行离职。结合陈某提交的录音内容、报警记录,一审法院对陈某的主张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以陈某受过法律处罚为由口头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解除条件与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物业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陈某在物业公司工作27个月,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49.78元,故物业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248.9元(4049.78元/月×2.5个月×2倍),陈某仅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48.6元,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陈某已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再行要求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20248.6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物业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刑事处罚前科。本案中,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在其入职时未主动、如实向物业公司报告相关事实,属于严重欺诈行为。且因陈某应聘的是小区秩序员职务,对小区安全保障起到重要作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受过何种刑事处罚对陈某是否被录用、双方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陈某隐瞒重要事实以欺诈手段使得物业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自始不发生效力,因此物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产生的请求权。鉴于劳动合同无效的事实,双方的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中,物业公司提交了《犯罪记录查询单》,以证明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受到刑事处罚。陈某质证称,对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已是十几年前发生的事情,其已受过法律制裁;查询单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且无公安机关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材料间接证明物业公司其实早可以查询到陈某的前科记录单却现在才予以公示,于二审庭询中突然提出该材料属于对权利的滥用。经查,该《犯罪记录查询单》仅为打印的页面,无单位盖章,来源和出具主体不明,且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亦不涉及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陈某以欺诈手段和物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物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意见,经查,首先,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该项抗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关键在于如实报告而非主动报告,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入职时物业公司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询问陈某的简历及前科情况,陈某在未被询问的情况下没有主动说明前科并不构成隐瞒和欺诈,且双方录音记录(物业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中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陈述“当时没有这么严格,所以没提政审的事”,表明有无前科并非物业公司和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必要审查条件,劳动合同并非在违背物业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故物业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无效不予采纳。物业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时,以陈某曾受过刑事处罚为由口头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所述,上诉人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抢劫案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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