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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全部内容?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0-12-18知识4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全部内容?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第十四条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申请立案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报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五条 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调查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不得阻挠。第十七条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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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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