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切实加强资金业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襄公积金委〔2020〕5号),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缴存单位缴存资金垂直管理。自2020年12月26日始,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称市中心)所属的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缴存资金银行账户停止使用,不再承办缴存单位缴存资金结算业务。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乡镇、县(市、区)及市直等缴存单位(即襄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缴存资金直接转入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
二、强化缴存单位缴存资金核定管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遵循每月“先核定、再缴存”的原则。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登录住房公积金网厅、负责月缴存额核定、自动生成《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金额核定单》等程序,履行缴款所属期(月份)汇缴、补缴金额核定职责,依据缴存金额核定单办理当月缴存资金划转业务。单位缴存业务应当登录“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选择“办事服务”中的“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进入“湖北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界面,使用“法人证书登录”(数字证书)办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缴存单位“数字证书”由市中心统一调配、每年使用费用由市中心统一负担。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规范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缴存单位应当在同一缴款月份内,办理完毕汇缴或补缴资金转账业务,不得将单位部分和职工个人部分分别跨月汇款缴存。通过网银、转账支票、财政集中支付等方式办理缴存汇款的,应在汇款凭证的用途或备注栏中,注明“单位公积金账号+单位简称+缴存月份”固化信息,用于缴存资金来源识别。因历史原因或特定因素造成缴存单位无法进行正常缴存核定情形的,应在六个月过渡期内予以调整规范。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方式不变。
四、单位缴存资金遵循同行划转的原则。单位缴存资金应从单位指定银行账户,同行汇入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确保单位缴存资金实时到账、实时结算、实时分配职工个人账户,维护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结计利息合法权益;单位开户银行为非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以跨行汇入方式办理缴存资金业务。广泛开展网上缴存,延伸缴存服务范围,方便单位办理缴存手续,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资金银行托收业务。
五、建立缴存资金规范缴存审核机制。坚持缴款所属期(月份)缴存核定金额、缴存资金信息一致原则,加强缴存核定单与缴存资金匹配审核,对非规范缴存以及多缴、错缴且经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无法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应于当月退回原账户,有效管控缴存资金暂存挂账问题。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事项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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