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国新等人涉恶案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陈国新等人分别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国新、陈志辉、陈邦佳、陈邦尚、陈邦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博白县双旺镇分别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国新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邦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志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邦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邦清、陈少东、陈志强、朱锋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新、陈邦佳、陈志辉、陈邦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国新、陈邦佳、陈志辉、陈邦尚、陈邦清等家族式团伙作案,主要人员相对固定,多人多次在一定区域内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国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邦佳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志辉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邦尚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被告人陈邦清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朱锋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陈少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志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博白县法院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该起涉恶案件博白县法院于11月17日立案,至宣判耗时仅为一个月。该案的公开审判,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充分体现了该院依法从严从快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有恶必除、除恶必尽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博白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涉黑涉恶犯罪,以办案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