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辱骂执行法官、阻挠执行的当事人作出拘留五日的决定。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某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蔡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6月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却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九龙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月10日上午,执行干警获得被执行人蔡某在南岸区某公司项目部的线索后,迅速赶赴现场,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原本以为是寻常的一次执行行动,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警车刚驶入该项目部停车区域,还未停稳,执行干警就远远地看到项目部二楼站着一位员工用手指着警车破口大骂。经核实,该员工系项目部的采购经理高某。
执行干警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并表明来意,希望其配合执行。但高某丝毫未理会,情绪更加激动地吼到:“把警车开出去再来执行!法院怎么了?这里是私人领地,未经我允许,不准进入!”甚至叫嚣:“让法院的车滚出去!”执行干警向其耐心解释并告知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高某非但不配合,反而愈加猖狂。
执行干警试图直接去二楼寻找被执行人,高某便煽动员工挡住楼梯入口。执行干警立即予以警告并阻止。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某得知法院在找他,主动从二楼下楼,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执行干警决定先将被执行人蔡某带回法院。
执行干警随即决定兵分两路,一组干警继续处理该执行案件,另一组出动警车2辆,干警10余人,前往项目部将高某传唤至法院予以调查。再次来到该项目部,高某仍不配合,执行干警将其强制带至警车。
到院后,执行干警进一步对高某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高某向执行干警说明了上午的详细情况。
“上午我太冲动了,我现在认识到自己辱骂执法人员以及阻拦执法人员执法已经违法了,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我真的知道错了。”高某当场写下悔过书,再次向执行干警道歉。
结合高某的认错态度,法院决定对其拘留五日。
与此同时,执行案件也取得进展。执行干警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善意执行理念,经多次沟通后,促使被执行人蔡某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双方最终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不得阻碍执行,否则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视法律,妄图通过辱骂、阻拦等方式阻碍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