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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次消费7088元!11岁男孩偷拿家里的钱买玩具,商家该不该退?

2020-12-17新闻13

近日,绵阳市民吕女士的大儿子发现11岁弟弟淘淘(化名)的玩具柜里多出许多乐高小玩具,于是向母亲询问:“为什么给弟弟买这么贵的乐高玩具呀?”

吕女士和丈夫听后一头雾水:“乐高”是啥?他们没有给淘淘买过呀?

在对淘淘反复追问后,吕女士一家才明白原委。

淘淘的奶奶和吕女士一家住在一起,平时,吕女士和丈夫都要给淘淘的奶奶拿零花钱,他们将现金放在淘淘奶奶卧室的抽屉里。今年暑假开始,淘淘偷偷从奶奶放钱的抽屉里拿钱,然后到涪城万达广场一楼的乐高玩具店购买玩具。

不过淘淘表示,他拿了很多次,也不晓得到底花了多少钱。

12月13日下午1时许,吕女士和丈夫带着淘淘来到乐高玩具店,查询淘淘的消费明细。

记录显示,淘淘用自己的手机号在玩具店注册了高级会员,在今年7月19日到8月14日期间共消费了10次,共计7088元。其中,仅8月14日一天就消费了3246元。 看完消费记录后,吕女士表示,这些玩具是淘淘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希望商家全额退款退货。但商家拒绝了吕女士的要求,理由是:“这是孩子自愿购买,并且商品已经拆开包装使用。”

吕女士认为,11岁的小孩单独到商家消费,且消费金额不小,为什么商家不给孩子的家长打个电话确认下。

乐高店长郝小刚则表示,淘淘在购买乐高玩具时,销售人员就提出过质疑,但淘淘以“不卖就要投诉你们”为由要求销售人员必须卖给他玩具。

涪城万达广场运营主管兰阳表示,针对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这方面,商场和商家确实有疏忽,不过,“淘淘这件事家长也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全额退款退货肯定不行。”

由于未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12月14日,吕女士将情况反映到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天,在涪城区市场监管局的介入下,乐高商家和吕女士再次协商,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责任。

兰阳也表示,商场将在店铺内设置相关警示牌。

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表示,无论是《民法总则》或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均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赠与等)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11岁的淘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乐高玩具的行为显然不同于普通的购买零食、文具等价格比较低且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淘淘的大额消费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心智及认知的范畴。最关键的是,淘淘监护人对于淘淘购买乐高玩具的事情毫不知情,也就是淘淘与销售方之间形成的合同效力没有得到淘淘监护人的确认、同意,事后淘淘监护人也没有向销售方进行追认愿意承担淘淘购买行为的后果,因此淘淘购买乐高的行为是无效的,淘淘的监护人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文宇实习生赵敏文/图)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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