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游景区游玩时,因人群拥挤导致摔倒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2015年10月1日11时许,牛某与家人一起至A景区游玩,当日13时许,牛某在观看景区内表演时,站在牛某前面的游客朱某要退出来,牛某侧身相让,因朱某推操致其站立不稳,失去平衡,被前方隔离软绳索绊住,摔倒在表演区前约一米深的绿化沟里,当即晕了过去。后牛某被朱某送至医院治疗。牛某要求朱某与A景区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中,朱某应当承担对牛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A景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牛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事发时人多拥挤,受朱某的不当身体接触致身体失去平衡,故与牛某发生不当身体接触的朱某应当对牛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景区在明知事发当日系节假日,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一是未能适时作出游园提示,二是未能在人多拥挤的表演区前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持及疏导,三是选用存有安全隐患的绳索作为隔离栏却未设置警示标志,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有一定的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牛某有权要求朱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在朱某之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赔偿,或用尽一切方法无法联系到朱某时,牛某可要求A景区承担补充责任。
维权提示: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理解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オ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就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第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也就是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