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意:买卖这些衣服、标识,蜀黍就要请去“喝茶”了
今年12月初,保定高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丁某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服装,据丁某交代,这些警服和警用标志是他花了100多元从某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叫“**衣汇”的店铺购买的。
经办案民警调查,这家“**衣汇”的经营者是一名叫么某的男子,居住在沧州市某区。根据线索,办案民警立即前往该地将么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假警服和假臂章等警用标志。
据么某供述,去年某一天,其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警服,然后许多人询问么某为什么能穿上警服,听说是么某自己购买的后,纷纷询问购买方式。此时,做服装生意的么某感觉这是个“商机”,他联系了上游进货渠道,以70余元一套的价格购进假警服和假臂章,转手又以110元的价格出售。根据么某网上店铺成交记录显示,已经有400多件假警服和1000个假警用臂章完成交易,非法获利8000余元。
目前,么某已被刑事拘留,丁某已被另案处理。办案民警正在对么某上游制作和销售假警用装备的嫌疑人进行追击抓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服是一种身份,更是一种责任
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询问丁某和么某购买警服的动机时,二人回答说“好玩”、“博眼球”。他们不知道的是,这“简简单单”的一件制服背后,是多少奉献甚至是牺牲!
警服是人民警察专用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体现,是千千万万一线公安民警、辅警用坚守和鲜血捍卫的无上荣耀,绝不能被用作赚噱头的工具!
法律链接:
一、《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高阳公安
(转自: 保定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