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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劳动赔偿金,过节费与年终奖是否应该纳入计算基数中

2020-12-16新闻7

在现实中,劳动纠纷的争议除了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外,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这个工资是税前的,是在扣掉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个税之前的工资,这点大家都很清楚。但是,过节费、年度奖金、社会保险费用等,是否应该计入,什么情况下计入,其实会引发很多争议。近日,青岛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对这些争议进行了判定,一起来看一看吧。

滕某于2011年12月1日进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担任非车险管理部负责人的职位,双方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滕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10月24日,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向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滕某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因对裁决结果不服,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二万六千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二是月平均工资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与滕某连续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滕某不存在违规的情形,且明确口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定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滕某赔偿金。

关于月平均工资的认定,滕某认为自己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987.06元/月,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则认为滕某的月平均工资应为6555元。

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认为,滕某主张的赔偿金计算基数均有误。将社会保险费、年度奖金、过节费等非工资性收入纳入了计算基数。其中包含过节费(6000元)、年度奖金(2018年终奖28550.49元)、社会保险费用等均作为基数计算赔偿金,导致赔偿金数额远超实际数额。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提出,过节费和2018年度奖金是单独发放,未与月工资一起发放,也不在计算赔偿金的12个月范围内,将上述费用加到某个月份中作为月工资进行计算赔偿金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虽对其中中秋节、国庆节等过节费不认可,但从滕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中看,与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所发放其他款项的账户名称相同,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推定滕某的主张成立。国任财险青岛分公司主张滕某的月平均工资不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年度奖金、过节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经过核实,法院认定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459.37元/月。

最终,法院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83349.92元(11459.37元×8个月×2)。

其实,在山东省和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员工的月平均工资应扣除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等非工资性收入。本案中,过节费、年度奖金等收入是否算作非工资性收入,证据很重要。如果过节费、年度奖金等的发放与其他账户名称相同,且没有证据与工资收入区别开来,就会被推定为工资收入,进而计入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中去。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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