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的说有还是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业主7a64e59b9ee7ad9431333339663434委员会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具有原告或被告资格的。简单列举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款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即常说的“非法人团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然而,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更不是经法律授权的群从性自治组织,只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它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条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原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被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
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是否具有民事合同主体资格? 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问一个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不是独立行政主体? 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比较特殊,既不是派出机关,不是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政府,但是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3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
目前,政府设立的“##管委会”之类,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是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的经济管理机构。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应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e69da5e887aa7a6431333337613234政机关是被告。由于国务院对开发区管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有关条例,授权的组织更谈不上;如果有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那么就应该告知当事人更换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三种意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隶属任何一个行政部门,而直接由县政府的领导,等同于县政府的一个部门,介乎于企事业单位之间性质,但它又不是经济实体,以县人民政府作被告主体较为妥当。笔者认为,经济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应属非2113法人组织。原因如下:1、系依法成立并5261向政府房管行4102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1653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扩展资料: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