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分析之不安抗辩权案情介绍2001年11月8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强力胶143280卡,金额总计为35964美元,装运期为收到30%。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于2009年4月1日签订《杏林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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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简析案情简介原、被告于XX年4月1日签订《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XX镇XX路XX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对开工、竣工时间、履约金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