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让我感触颇深,司法的逻辑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实感受并无冲突。法律的公平正义隐藏在字里行间,更需要司法者常怀为民之心,常思利民之责,耐心细致地分析事实,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检察官,我拿到了保险公司11万元的赔偿款,感谢你们让我的家庭有了新的希望!”前两天,陈然(化名)给我打来了电话,话音颤抖,十分激动。
2018年11月,我收到四川省安岳县村民陈然的一封来信。信中说,他一家人都是农村户口,父亲陈玉(化名)一直在老家附近的城镇工作和生活。2017年3月,陈玉被重型货车撞击不幸去世。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祖母是近80岁的老人,一家人平时完全靠陈然和陈玉扶养。父亲的意外离世,给整个家庭带来的,不仅是骤然增加的沉重经济压力,更有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为此,陈然将肇事司机及其挂靠的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了陈玉的死亡赔偿金,按照相对较低的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了被扶养人陈然的母亲和祖母的生活费,并支持了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诉求。但法院认为,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尚未判决,如果其承担刑事责任,则不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未予支持。陈然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服,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急于拿到赔偿款用于生活开支,便没有选择上诉。过后,陈然申请再审被驳回,只得请求检察机关帮助。
粗略计算,如果陈然的理由完全成立,他可以在原来的赔偿金基础上额外获得15万元左右的赔偿。对于这个经济困难的家庭无疑是一笔巨款。正式受理本案后,我与陈然进行了沟通。他并没有提出太多辩解,只是举了一个朋友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其他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例子。他还提出,父亲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现在妈妈和奶奶失去了他的扶养,为什么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较低标准赔偿扶养费?
通过询问并调取异地法院刑事案件判决书,我发现,肇事司机已因交通肇事罪服刑完毕。于是,问题进一步变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或近亲属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在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进行检索梳理并进行关联分析后,我发现,现有的司法解释原则上不支持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家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却对交通事故类案件做了例外的特别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恰好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且该法第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一系列的法条分析,我认为,本案虽然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但不同领域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协调统一的,并没有互相矛盾和抵触。固然肇事司机服刑完毕,但不影响陈然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另外,本案中,受害人陈玉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玉的死亡赔偿金,却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两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不符合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差额高达逾11万元。这让陈然如何能接受呢?
至此,我将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全部梳理清楚,确认了陈然在来信中提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合法,应该得到支持。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检察监督阶段和解。保险公司表示,在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难以超越判决确定的金额额外支付保险赔偿金,可以在再审阶段考虑和解。于是,我依照员额检察官的权限,决定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请抗诉本案,获得该院支持。
本案再审过程中,陈然与保险公司在调解的赔偿金额上一度僵持,见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休庭后我配合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最终,保险公司在保证调解完毕立即支付赔偿金后,陈然同意作出一定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然在原审判决的赔偿金基础上获得了11万元的经济赔偿。一场始于悲剧的侵权纠纷至此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这个案子让我感触颇深,司法的逻辑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实感受并无冲突。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公平正义隐藏在字里行间,更需要司法者常怀为民之心,常思利民之责,耐心细致地分析事实,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讲述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邢光旭?本报记者满宁?通讯员代宛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