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子是我买的,但我一天都没住过,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当物业向业主齐先生催缴物业费时,还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的他,发出了这般“灵魂拷问”。
案情分享:
2015年4月,齐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作为改善,并办好收房手续。同年,齐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后面齐先生一直未搬进去,也从未缴纳物业费。
经多次催交无果后,物业公司在2017年10月将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两年半时间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庭审中齐先生认为:
他的房子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从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则表示:
虽然齐先生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理应交纳物业费和承担违约金。
争议点:
业主是否能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呢?
最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齐先生支付两年半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理由如下:
一、虽未入住,但事实上已享受公共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齐先生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也获得了物业事实上为其提供的公共管理服务。
齐先生作为业主虽然未实际装修使用房屋,也未享受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专有部分的服务,但这并不能否定物业公司对齐先生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乃至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更不影响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
因此不支持业主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
二、齐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也明确了:
换言之,房屋在交付业主之前,物业费由房产开发商交纳;交付业主之后,物业费就由业主交纳。
写在最后:
房屋空置,是不是就意味着真的没享受到物业服务?要知道,在一个小区拥有住房,拥有的不只是入户门之内的部分,还有入户门之外的共有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即属于业主个人的专有部分和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不管房子是否空置,我们走过的楼梯间、配置的小区绿化、运动器材、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电梯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等,物业公司都是需要提供管理服务的。翻译过来,即使房子闲置了,家门外的物业管理也是没停过的。
部分资讯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