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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引热议,校方回应了!

2020-07-23新闻11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浙江大学并没有开除他,仅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处理得蜻蜓点水,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 浙大将其留校察看

舆论发生后,有网友找到了一份疑似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事件描述,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努xx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其带至某出租房内,强吻并强摸被害人,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被告人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

网友找出疑似该事件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为什么努xx犯强奸罪会判三年以下,并缓期执行呢?根据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努xx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在量刑环节应该是综合考虑到“犯罪中止”“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学生”等多重因素,于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轻判,判决不公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努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刑期都在监狱之外执行,所以他不用进监狱服刑。

犯罪者毫无悔过之意 网友气愤热议

相比于法院的判罚,网友更在意浙江大学对此事的处理决定。作为一所声誉卓越的百年名校,为何会对犯罪学生如此包容?

从《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中了解到,浙江大学在对于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处分中明确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根据以上规定,学校对努xx的处理也是合规的。

看上去合法合规的处理,广大网友对此却并不认同,并晒出了被告人的朋友圈,力证被告人毫无“强烈悔罪”之说。

从其朋友圈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在事情发生后又是吃火锅,又是玩篝火,还有博士女朋友陪伴,俨然一幅胜利者姿态。

犯了罪竟然还有心情吃喝玩乐,也难怪网友会不买账,除了在热搜词条中发表看法之外,浙江大学官微评论区也形成了大型“声讨”现场。

有批评学校处理结果,对母校表示失望的,甚至有网友表示,不敢报考浙大了:

浙大曾对吸毒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据了解,浙江大学对努xx的“网开一面”并非个例,在此前类似犯罪学生处理中也曾多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此前,浙江大学给予吸毒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此前,浙江大学给予吸毒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据悉,浙江大学校训是“求是创新”。而“求是创新”的渊源可以追溯至浙大的前身求是书院。求是书院自创建之日起,就提倡“务求实学,存是去非”。并在师生中逐渐形成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以尽一已职责”的“求是”校风,这种校风一直延续到以后的浙江大学。

多数高校对学生管理严格 有学生因不当言论被开除学籍

其实,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和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例如,7月19日,中国科学院大学同样出了一份处分通报,针对的是6月27日,有人举报该校的一名学生在境外社交平台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等不当言论。结果,在该学生表示了反省、道歉和悔过之后,依然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近日,哈工大威海校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在两门选修课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网传杨某考试前已获得腾讯的工作邀约,目前正在深圳实习。按照当事人杨某所言,考试时他在深圳实习,为了省飞机费,而且是两门凑学校要求的文化素质学分的课,于是就找到同学进行替考。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自首#留校察看#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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