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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业管理工作 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12-16新闻8

12月3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据介绍,2016年7月1日施行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规范兰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较好作用。但是,随着上位法的变化和兰州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二是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三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四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待完善。

修改后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与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衔接。根据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规定,将原条例中与之不相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物业管理党建引领的内容。根据党的领导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新要求,以及总结提升兰州市基层管理党建引领的实际经验,增加了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等。

修改后的条例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联动,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物业管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因此,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范和完善了业主大会相关制度,删除了原条例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和解除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增加了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补助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和离任财务审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资质后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完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由事前向事中转变。此次修改着重物业管理事中、事后的监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要求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动态监管。

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和公开时限,增加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规定,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将其行使权利置于业主、业主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将“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关于“住改商”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及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关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并结合实际,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有污染、扰民和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一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人、公用服务企业等各自应当遵守的行为和不得施行的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了停车位、物业管理收费、共用部位设施的划分。

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做好物业服务管理是构建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管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等相关内容及近年来兰州市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条例进行修改,很及时也很必要。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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