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bai24条规定du:“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zhi门、机构dao的人员组成专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属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分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在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条件:(一)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0件;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二)个人。申请人为已经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律师。执业时间不少于8年;近三年代理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件;依法纳税;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的文章;有受聘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经历;有执业责任。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按照《最211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5261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4102、十七条,一般情形应1653当是由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特殊情形(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下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但无论何种情形,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概括地说,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就是依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勤勉、忠实地执行职务。所谓的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在民法理论中,是指程度最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最低,同一注意义务次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最高。它要求行为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既不是处在一般普通人的位置,也不是处于处理自己事务的角度,而是要站在一个有相当知识经验人的立场上承担注意义务。因此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仅高于同一注意义务,而且更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该做到为标准。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必然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和与法律有关的非法律事务,所以律师作为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执行管理人职务时,应当承担最高的。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特殊要求 管理人的资2113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5261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4102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653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3.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4)其他。4.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5.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1)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不属于以下法律规定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指定,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朋友想申请担任破产管理人,问一下律所申请破产管理人条件?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我也要问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