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柳宇霆
8年前的一起凶杀案,让1岁的陈蔓变成了孤儿,而今9岁的她,更沦为了“债务人”、“失信被执行人”。
回看事件经过。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故而,王某提起诉讼,陈蔓成为被告。
经历了一番官司波折后,今年10月29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令合同无效,由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又因陈蔓未归还上述款项,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陈蔓外公王维治向公众讲述此事
与执行的简单粗暴相反,案子本身更为复杂,法院的判决尚存诸多事实不清的部分,甚至有法院的工作人员私下里称“判决没法执行”,民事部分都没有说清楚,怎么让继承人还债?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陈蔓在其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承担债务,所以陈蔓承担多少债务,第一要看其父亲的债务额是多少,第二要看其继承父亲的遗产为多少。
王某作为购房者,因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效,陈蔓父亲陈东理应返还王某55万购房款,而王某非法占有房屋也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在购房过程当中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意味着,陈东的债务并不是55万全款。这一点法院并没有详细查清,而只是笼统地要求继承人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因为合同无效,王某占据房屋失去法律基础,应该承担相应的合理使用费,但这一点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再者,王某占据的房屋属于陈东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陈东杀害妻子并不能继承其遗产,房屋一半价值属于陈东的遗产,而继承人则有陈东的父母以及女儿陈蔓。但根据报道,其他继承人并不是放弃继承,而是同意将继承份额赠与给陈蔓。如果这一部分没有查清楚,贸然让陈蔓承担父亲55万元债务,也不合理。
一件不清不楚的案子,一份没法执行的判决,让陈蔓这个9岁孤女被限制消费。限制消费令,这项措施的出台,本来针对的是欠债不还的“老赖”。法院方面,不可能不知晓,这个孩子是个很可怜的孩子,多年前的那场命案,让她不仅失去了父母,还让她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而本人甚至都并不知道债务的存在。
虽然说,限制消费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方式,但绝非唯一方式。对于成年的被执行人来说,限制消费确实可以倒逼其履行债务,比如“真还传”的主角罗永浩,就曾多次被限制消费。但是未成年人的陈蔓能否像罗永浩那样主动承担债务履行呢?限制消费能否实现倒逼其履行的可能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陈蔓需要在其继承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而其父亲的财产目前来看只有那套房屋价值的一半。陈蔓履行债务可能需要通过卖房来实现,但是作为未成年人,陈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卖房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监护人的陈蔓外公恰恰并不同意放弃房子。这就让不知道案子,不知道债务,也不能独立执行的陈蔓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了。
但是监护人不同意不等于债权人的债权就没有了保障,实际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依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也即意味着不限制陈蔓的消费,债权人依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房屋实现债权。而作为未成年人的陈蔓,没有主动执行的能力,在监护人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即便限制消费,列为“老赖”对执行也没有明显帮助。
如此机械执行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大原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实,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看,对未成年人“大动干戈”都说不过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特别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地法院对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套上限制消费令的“脚镣”,不能不说,与特殊、有限保护的法律要求相去甚远。
不仅如此,根据最高法2017年修订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究其目的,也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司法公器损害孩子权益。
回看事件的脉络,当地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时候,该《规定》早已出炉。值得追问的是,有关职能部门是对业务法规不清楚,还是“选择性遗忘”。
司法因人性而光芒四射。“没见过未成年人被限制高消费”,“陈蔓可能是国内迄今为止年龄最小的被执行人”,这个创新,这个纪录,并不是多么光彩的事儿。有关职能部门该好好反思,如何坚守人本主义,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定分止争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点,别让一个本就可怜的孩子受到第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