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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小而强”派驻检察的实践与思考

2020-12-15新闻5

随着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化,巡回+派驻的工作模式日趋成熟,制度优势逐渐转化为监督实效。巡回检察的优势在于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的灵活性、独立性,有利于监狱检察人才队伍的科学配置,有利于提高监督敏感度,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问题。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主要表现在由于时间较为有限,难以深入,容易出现蜻蜓点水、流于形式的问题。派驻检察因具有监督的日常性、便利性的特点,其作为巡回检察辅助和补充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以巡回为主,派驻为辅的工作模式下,派驻检察可以“小”,但不应当弱,应当走“小而新”“小而强”“小而精”的发展之路,切实将“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结合起来。

新形势下派驻监狱检察的定位和特点

《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中规定,派驻监狱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检察人员,主要负责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列席减假暂予评审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对接巡回检察工作有关事项,监督巡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7项工作职责。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在检察室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每年应当轮换一次。这是巡回+派驻模式下对派驻检察工作新的职责分工和重新定位,特点体现在一个“小”字上。

“小”的发展机遇和优势

派驻检察向“小”的方向发展是以巡回为主、派驻为辅工作模式的必然要求,也贴合当前派驻检察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小”中有“危”更有“机”。“危”是指派驻检察因“小”变弱。“机”是指改革背景下,“小”为做优做强派驻检察提供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职责减少,有利于派驻人员集中精力搞好监督。改革之后,派驻检察的7项职责更加侧重于一是日常监测监狱犯情、狱情动态,了解和掌握监狱实际情况。二是发现监管执法领域的问题线索并与巡回检察进行衔接配合。职责的减少有利于派驻检察人员将工作精力投入到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上。

二是人员变少,有利于派驻检察队伍素质提高和实现人员轮岗。相对精简的队伍有利于压实责任,有利于专业化人才的发掘和培养。同时结合目前派驻检察人员普遍不足的实际情况,较小的队伍有利于切实实现派驻人员的定期轮岗。

三是时间灵活,有利于保障派驻检察的相对独立性,合理安排人员力量。相对缩短的派驻时间,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独立性,有利于避免监督与监管责任的混同。

如何实现派驻检察的“小而强”

依托信息化手段,为做优做强派驻检察提供技术支撑。派驻检察作为收集和发现问题的前沿阵地,需要一个便捷和顺畅了解犯情的渠道以及从大量视频中发现问题的“智慧眼”。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与相关科研单位共同改进了在线检察官系统,开发了监管场所异常行为分析系统。

完善衔接机制,强化派驻检察“探测器”作用,提升巡回检察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的效果。随着巡回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监督目标逐渐向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向推动有效解决问题转变。实现这一工作目标,需要巡回检察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带着问题去巡回,做到有的放矢。

强化派驻检察后续跟踪督促作用,切实形成推动问题整改的工作合力。巡回检察的效果体现在切实推动相关问题的有效整改,而一些问题特别是深层次的“顽疾”的整改需要较长的时间与不断地跟踪督促。对此,派驻检察可以更为便利地开展好后续督促整改工作,从而实现“巡”与“驻”在巩固监督效果、推动问题解决上切实形成强大而持久的工作合力。

对照巡回检察找差距,提升派驻检察工作质效。通过与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情况的对照,审视派驻检察中存在的差距。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但派驻检察中没有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派驻检察工作。对于为巡回检察提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的,通过适当方式对派驻检察工作进行肯定和鼓励,激励其不断总结经验,提升派驻检察工作质效。(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吴岩 新乡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赵德志)收藏

“小”的发展机遇和优势

派驻检察向“小”的方向发展是以巡回为主、派驻为辅工作模式的必然要求,也贴合当前派驻检察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小”中有“危”更有“机”。“危”是指派驻检察因“小”变弱。“机”是指改革背景下,“小”为做优做强派驻检察提供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职责减少,有利于派驻人员集中精力搞好监督。改革之后,派驻检察的7项职责更加侧重于一是日常监测监狱犯情、狱情动态,了解和掌握监狱实际情况。二是发现监管执法领域的问题线索并与巡回检察进行衔接配合。职责的减少有利于派驻检察人员将工作精力投入到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上。

二是人员变少,有利于派驻检察队伍素质提高和实现人员轮岗。相对精简的队伍有利于压实责任,有利于专业化人才的发掘和培养。同时结合目前派驻检察人员普遍不足的实际情况,较小的队伍有利于切实实现派驻人员的定期轮岗。

三是时间灵活,有利于保障派驻检察的相对独立性,合理安排人员力量。相对缩短的派驻时间,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独立性,有利于避免监督与监管责任的混同。

如何实现派驻检察的“小而强”

依托信息化手段,为做优做强派驻检察提供技术支撑。派驻检察作为收集和发现问题的前沿阵地,需要一个便捷和顺畅了解犯情的渠道以及从大量视频中发现问题的“智慧眼”。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与相关科研单位共同改进了在线检察官系统,开发了监管场所异常行为分析系统。

完善衔接机制,强化派驻检察“探测器”作用,提升巡回检察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的效果。随着巡回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监督目标逐渐向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向推动有效解决问题转变。实现这一工作目标,需要巡回检察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带着问题去巡回,做到有的放矢。

强化派驻检察后续跟踪督促作用,切实形成推动问题整改的工作合力。巡回检察的效果体现在切实推动相关问题的有效整改,而一些问题特别是深层次的“顽疾”的整改需要较长的时间与不断地跟踪督促。对此,派驻检察可以更为便利地开展好后续督促整改工作,从而实现“巡”与“驻”在巩固监督效果、推动问题解决上切实形成强大而持久的工作合力。

对照巡回检察找差距,提升派驻检察工作质效。通过与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情况的对照,审视派驻检察中存在的差距。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但派驻检察中没有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派驻检察工作。对于为巡回检察提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的,通过适当方式对派驻检察工作进行肯定和鼓励,激励其不断总结经验,提升派驻检察工作质效。(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吴岩 新乡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赵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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