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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未告知患病情况?保险公司仍被判支付保险金!

2020-12-14新闻9

投保一年零三个月后投保人去世,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理由是在投保前一个多月,投保人曾经到医院就诊并有相关病史记录,而投保时,在填写个人寿险投保单健康告知栏时,投保人否认了就诊及患病情况。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那么,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看。

2018年9月12日,展某某为妻子胡某某在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十四万元。2019年12月18日,胡某某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身故。事后,胡某某家属到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绝,双方遂诉至法院。

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主张,因展某某与胡某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

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认为,2018年7月30日,胡某某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病历记载胡某某生活自理困难,初步诊断为记忆力差、痴呆。而此次就诊一个多月后投保时,在填写《个人寿险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书时,投保人对于“您最近一年是否接受过医师的诊查、治疗、用药、住院或手术建议?”的问题填了“否“,对于“您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以下一种或几种疾病:A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如多发性硬化、癫痫、眩晕症、脊髓病变、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抑郁症、神经官能性疾病等;脑中风、脑瘤、脑动脉/静脉血管瘤及畸形、短暂性脑缺血、脑炎、脑膜炎等”问题时,投保人也选择了“否”。

由此,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认为胡某某投保前患有神经症性疾病,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决定,遂决定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投保人胡某某在投保时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门诊病历记载,胡某某2018年7月30日在就诊检查时“神志清,颅神经正常”,医院初步诊断结论为“记忆力差、痴呆?”。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主张胡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近期诊治及患有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事项,但其提交的投保健康告知书为格式条款,仅由投保人选择“是”或“否”,不能反映详细询问过程,且询问事项系不具有特定性的概括性条款,所列举的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中亦无“记忆力差、痴呆”等选择。

胡某某及其家属作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对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和胡某某是否患有该类疾病的认知是有限的。医院关于“记忆力差、痴呆?”的诊断亦仅是初步、不具有确定性的诊断,不能因此认定胡某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记忆力差、痴呆?”的诊断与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未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其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综上,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且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险金额十四万元。

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快速便捷和高效的需要,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基本都是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来说,格式合同剥夺了议价能力,容易损害自己的利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格式合同虽然省去了不少日常麻烦,但是一旦较真上了法院,麻烦并不少,也不小。甚至可以说,成也格式条款,败也格式条款!

编辑:董楠

#保险金#投保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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