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与同一项目的合同有出入,谁是最重要的?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逻辑上对该条的理解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招标投标方法,即适用本法(当然,《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的例外应不包括在内)。有个实际问题:在招标的时候,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标准比较高,当然,这是为了能够拿到这个标。但在签合同的时候,和用户达成共识,把标准降低了。但一直有个隐忧,如果用户又拿出原来的投标文件来,我们该如何申辩?也就是说,当招标文件与同一项目的合同有出入或矛盾的情况下,以哪个为准?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只是招标方所发出的一个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你们公司参加投标,这在性质上属于要约,即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一旦受要约人做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及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之后你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又和招标方达成共识,把标准降低了,这在性质上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此时,约束你们双方的是这个新的合同,已经不是之前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一系列程序所成立的那个合同了。相关法律知识:《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条件,并。
招标人要求中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合法吗?
在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某个指定区域只能有一个中标单位? 中国电子招标投标行业的领跑者,bibenet.com 在排除联合体中标的情况下,每个标段中标单位只能有一个。发布于 2018-03-19 ? ? ? 添加评论 ? ? ?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