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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起
泰州市区将施行
《泰州市市区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泰政办发〔2020〕57号)
生活垃圾
生产经营垃圾
建筑装潢垃圾
征收标准将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和《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泰政办发〔2020〕57号)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
《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收费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办法》将收费范围划定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
《标准》规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不同的征收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
▲对市区居民住户(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仍按照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收,由所在区域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由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由市城管局向各单位征收;
▲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标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住房城乡部门征收。
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标准》规定,市区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等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2元/㎡·月的标准征收;
▲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4元/㎡·月的标准征收;
▲餐饮业、集贸市场、生鲜水果蔬菜业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按照6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的,按照1.2元/㎡·月的标准征收;
▲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宾馆业、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洗浴、足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行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按照3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的,按照0.6元/㎡·月的标准征收;
▲长途客车、公交车按照30元/辆·月的标准征收;
▲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泊位按照30元/泊位·月的标准征收;
▲飞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点按照产生垃圾量20元/桶(240L)的标准征收。
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标准》规定,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在房屋主体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用房和工业性用房按照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征收;
▲商业性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等按照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征收。
免收对象
《办法》规定,市城管局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处罚办法
《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