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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集中宣判6起拒执案

2020-12-12新闻10

原标题:大田法院集中宣判6起拒执案

恪守诚信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的公序良俗。拒执犯罪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更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近年来,大田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刚过去的一个月里,大田法院先后对6起拒执犯罪案件进行宣判,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1

2020年6月,乐某达与朱某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乐某达偿还朱某蓉659200元。判决宣告后,法院依法向乐某达送达判决书,同年9月,该判决发生效力。乐某达在明知法院已经通知其还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使用本人名下微信账户消费支出或转账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判决

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2

2015年5月,林某贷与林某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林某贷赔偿给林某地109316.68元。林某贷明知自己在被法院强制执行,于2020年4月先后将名下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农业银行账户存款转移至其女儿账户,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判决

拘役6个月

3

2018年12月,刘某乾与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结案,由刘某乾偿还苏某英190540元。刘某乾明知自己正在被强制执行,仍将名下可供执行的经营鱼塘所得款转移至儿子账户,用于偿还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余款用于日常开销,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2月,刘某乾与刘某镜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调解,由刘某乾偿还给刘某镜974250元。2020年5月,刘某乾明知自己正在被强制执行,仍将名下可供执行的征地补偿款用于偿还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判决

有期徒刑1年

4

2019年,詹某向与连某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詹某向偿还连某池借款人民币83100元及利息人民币73128元。詹某向明知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8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并将卖车款用于偿还对詹某导所负债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詹某向通过受雇于某平台销售汽车用品,获取工资共计人民币128984元并用于日常生活开销,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判决

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5

2019年12月,乐某五与陈某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团和魏某利对魏某塍与乐某五的债务174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2月,乐某五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团未将自己实际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报告。2020年3月,陈某团将该重型自卸货车藏匿,后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其询问调查时,陈某团谎称不知车辆去向拒不执行判决。

判决

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6

2016年10月,章某友、范某商与施某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范某商偿还施某才58298元,章某友作为担保人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章某友因未如期执行,经施某才申请,法院依法对章某友发出执行通知书。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章某友明知自己正在被强制执行,仍将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陆续支取,用于偿还经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判决

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法官提醒

多数被执行人认为,在自己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而非法院未判决确定的债务亦是可以的,但孰不知该行为既妨害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此,特别提醒,被执行人应当根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须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

来源:平安三明、大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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