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在五云街道芙蓉路人行道上私画停车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约谈当事人后,发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清理干净。
据了解,私画的停车位共五个,长5米,宽2.55米。经调查询问得知,由于此处的饭店以及假日酒店平时来往的人员较多,停车不方便。为了方便就餐以及住宿的人停车,当事人就私自在人行道上画起了停车位。
当事人在人行道上私画停车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缙云县执法局温馨提醒:私画的停车位,不仅影响道路美观,破坏城市容貌,而且存在安全隐患,下一步,缙云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巡查处罚力度,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