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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太低确认违法,高院判三撤:撤中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0-12-11新闻14

案情简介

陕西省某市袁某(化名)起诉被告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一案获得胜诉判决,袁某的房屋面临着被征地拆迁,因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未果,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史西宁律师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委托其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的帮助下,袁某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经过京康律师团讨论认为市政府批准的、区管委会执行的并且作出的《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未征求村民意见、未履行公告程序、补偿标准过低,应当予以撤销,因此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却收到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9月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针对上述不予受理复议的决定,史西宁律师师代理袁某向咸阳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被告违法,要求撤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立即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且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中院一审做出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史主任的带领下,继续上诉陕西省高院,高院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观点,认为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咸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责令市政府收到判决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依据被告管委会提交的征收土地公告、征迁办会议记录、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公告照片等证据材料,认为管委会作出的《安置通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管委会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此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1、撤销市政府作出的(2020)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被告管委会《补偿安置》通知;3、诉讼费被告承担。

案件判决

近日,陕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史西宁律师代理原告提出的全部三项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管委会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棚户区改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违法!并且撤销市政府作出的(2020)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另外管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至此,本案取得重大胜利。

史律师温馨提醒

实践中,会出现拆迁户对补偿安置不满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不属于受案范围,史主任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拆迁户要注意维权的正确性,不能错误理解受案范围,其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一般来说违法性相当高,撤销后对行政相对人均无溯及力。

可见,本案中,被告市人民政府主张补偿方案已经公告,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程序合法性,这个证据被告市政府没有能提供,应当由市政府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一审法院对复议决定驳回的判决是错误的,高院的判决得以纠正,最后再对错误的维持复议决定起诉,法院最后院事实认定正确,判决征收补偿方案是违法的,撤销了整个补偿安置方案,我们的当事人袁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依法保护,下一步将继续为当事人争取违法的国家赔偿,提高补偿金额,最终实现维权目的。

#拆迁#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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