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北京开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依据去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管理办法要求,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管理办法内容,各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管理办法提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还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但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已征收的保障金如何使用,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由一般公共预算对各级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给予保障,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等。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天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