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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形成产业链,法律如何规制

2020-07-22新闻4

如果以前说“语言,可以杀人”,是一种相对夸张的表达,那么如今言论在网络的助推下,真真切切让人体会到什么叫伤害。网络暴力形成产业链,规模如此之大,根本原因在于其中的不法利益大,但违法成本小,而且网络平台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甚至成为助纣为虐的帮凶。

弹幕刷屏、恶意剪辑、恶意“锤人”、词条侮辱、私信轰炸…近年来,网暴成为不公平竞争新手段,通过文、图、视频全方位攻击,运作假舆情。新型网暴有组织、有策划,形成一门黑产生意,网曝时间拉长,且很难“网络事网络毕”。

网络暴力一般涉及侵犯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损毁名誉,严重的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关于证据收集,自己截图是首先的,之后最好尽快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可采性。

《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对于实施网络暴力的人进行惩处外,对于纵容网络暴力的平台也应当给予整改、关停、罚款等处罚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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