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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2020-07-22知识20

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实践中,“损失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对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来说,与公司相关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往往都掌握在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等手中,债权人难以获得 相关资料,若。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刑事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刑事中赔偿损失有什么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损失的范围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中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⑴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⑵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⑶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公司资产损失的适用范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以及其他损失。一、资产损失的不同分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发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以下三类:1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资产损失;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3.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了两大类: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 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 取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是多少? 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是: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经济损失等级划分: 特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是多少? 重大经济损失(severeeconomiclost)从字面意思理解,“重大经济损失”并不等于“重大损失”,《追诉标准》解释为:重大经济损失也称直接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使受害人现有的。民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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