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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判决:女子嫁给“债主”后闪离,要求债务一笔勾销如何判?

2020-07-22新闻6

因生意周转和归还借款,徐州的刘娟向一名比自己大12岁的男子借了近10万元救急。眼看无力偿还,刘娟干脆与该男子“闪婚”,但仅仅过了1个多月后便又“闪离”。究竟是真爱还是骗婚?这些钱是否应该归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到法院。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情债”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刘娟偿还原告陈斌欠款、不当得利近10万元。记者注意到,法院审理时将该男子给付刘娟的款项梳理划分为多个部分,分别按照每部分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阐明法理,进行认定,堪称一次“教科书式的判决”。

女店主资金出问题,向男子借款近10万元

婚后的家庭琐事,刘娟和丈夫的感情日渐平淡,于是每天泡在自己经营的童装店里消磨时间。2019年初,刘娟在店里偶遇到了陈斌,虽然对方年龄要大12岁,但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刘娟眼前一亮,陈斌也被刘娟的模样深深吸引,双方交往日渐增多。

2019年3月,刘娟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娟找到了陈斌,陈斌也没有多犹豫,爽快地转给刘娟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娟又多次向陈斌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写下一张欠条,写明自己向陈斌借款51000元。

刘娟向丈夫提出离婚,并于6月中旬办理了离婚手续。

接下来日子里,刘娟同陈斌相处融洽。7月中旬,陈斌通过微信分四次向刘娟转账共44500元,均被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以身相许”后,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分割财产

陈斌的大方让刘娟倍感欣喜。刘娟一直以经营童装店谋生,但近年来受网购影响生意每况愈下,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陈斌的借款还上了,但欠陈斌的借款又该如何偿还呢?

刘娟觉得,陈斌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喜欢,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经过商量,刘娟与陈斌在2019年7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斌又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给刘娟34500元。七夕节这天,陈斌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还款的情况下,将那张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娟。

不过,婚后仅仅过了一个多月,刘娟就与陈斌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庭审中,陈斌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娟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

而刘娟则表示,陈斌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斌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她称自己也和陈斌结婚了,只是感情确实不合才离婚,陈斌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婚后归还借条?这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陈斌婚前、婚后给付刘娟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法院查明,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斌给付刘娟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斌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斌、刘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斌将欠条返还刘娟。陈斌以结婚为目的与刘娟进行交往,基于对刘娟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娟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娟即与陈斌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斌免除刘娟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

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斌要求刘娟偿还该笔欠款,法院予以支持。

婚前用对象的钱还债?属于不当得利!

那么,对于陈斌婚前向刘娟转账的44500元是否应当归还,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认为,这笔钱属于陈斌婚前个人财产,且刘娟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

刘娟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其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娟用陈斌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斌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后陈斌转给刘娟的34500元款项,法院则认为,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这笔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铜山法院判决准予刘娟与陈斌离婚,刘娟返还陈斌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法官说法】

婚前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而消灭

法槌落下后,这起案件带给人们哪些启示呢?

主审法官高晶表示,刘娟在婚前向陈斌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陈斌和刘娟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高晶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娟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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