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阶段性免征社保缴费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3000元每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大高校毕业生岗位补给、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安居补助......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今天(7月22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开启了宁波新一轮稳就业序幕。
《实施意见》自今年8月17日起实施,包括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加强组织保障6方面22条内容,这些举措可谓“干货满满”。
一起来看看部分举措的具体内容吧:
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积极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有效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支持企业稳岗岗位,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按规定将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正在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贷款贴息申请条件人数与现有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下降为8%)。
对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中小微企业建立“稳就业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通过“微担通”渠道为“稳就业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上浮50个基点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既有的三方分担基础上,银行承担部分的50%由财政进行补偿,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进一步加大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扶持力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涉及环保特定区域规定外,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大学生、农民工返还创业园和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在宁波市初次创业5年内的人员,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创业场租补贴对象范围调整为在宁波市初次创业3年内的人员,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范围调查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的,分别最高可贷款40万元、50万元。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调整为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反担保。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和网络约车平台专职司机购置车辆,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营运车辆购置费用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进一步加大重点群体就业扶持和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对于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问题,宁波采取加大岗位供给、加强就业帮扶等举措进行扶持:
加大高校毕业生岗位供给。今明两年,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阶段性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招聘“先上岗、再考证”措施,今年12月31日前不得将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宁波今年将新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基层岗位不少于1500个,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岗位补贴;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企业每招用1人3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见习补贴适用范围调整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和甬籍16至24岁未就业青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人员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宁波市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财政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延长应届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期限。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允许其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实施意见》对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也有具体举措: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比例不低于80%的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加快推进随军家属“互联网+”灵活劳务创新提质增效,实现有就业意向随军家属上岗率达到95%以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
支持高技能人才安居乐业。对首次在甬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高技能人才,由属地财政按高级技师3万元、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安居补助。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取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省统一部署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7月10日,宁波已启动实施了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
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等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落实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推进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提高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组织化程度,全面落实扶贫协作转移就业扶持政策,发动社会力量开发就业扶贫基地和爱心岗位,完善返岗稳岗服务,加强动态管理,帮助对口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甬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