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因不可抗力暂停施工,承包方要求索赔的问题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赔偿标准进行过界定,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9.3有针对不可抗力费用承担的划分依据,而这个文本是业内比较常用的一个文本,其中有许多内容,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尤其是通用条款,通常人们在合同签订时不会对这块进行改动。如果你签订的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文本,则在第39.3有如下约定:“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场地内施工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害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等,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停工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的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如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纳了上述合同范本,且在《专用条款》等合同文件中未另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分别承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风险。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
工程中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发生不可抗力时,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的范围是什么? 1、费用索赔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失时,现场已完工程、已到场材料的损坏有发包方负责,施工方自有或租赁使用的机械、材料等损失由施工方负责,不可抗力发生后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