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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律师提醒:现金交付借款危害大

2020-12-04新闻11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有大额现金交付,然而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败诉。如果是真实的借贷关系,那么借款可能就打水漂了! 北京知名律师常亮以下面一起二审上诉案件为例对于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借款的情况进行分析。

2015年2月14日,李美娟作为借款人向周百万出具《借条》,载明:今从周百万处借现金116万元,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息的4倍给付利息。《借条》下方,李美娟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人经协商支付给周百万每月利息2万元,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月数计算。周百万主张是分多笔将上述款项出借给李美娟,借款本金是47万元,均是现金给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本息相加后由李美娟出具116万元的《借条》。李美娟提交于2009年4月14日作为借款人向周百万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从周百万处借现金7万元,使用期1个月,过期1天,按1个月计算给付利息;《借条》下方,李美娟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人每月必须给付周百万2万元利息,还款必须是现金,如果使用支票还款必须给周百万2%手续费;案外人大贺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李美娟提出借款本金只有7万元,其余均为自2009年4月14日计算的利息。该院认为,李美娟提交的证人书写的计算单与其提交的借条的借款金额、时间、利率标准均一致,且是证人代周百万与李美娟进行的结算,证人称该计算单是对其他债务进行结算产生的,但并作就其主张做出合理说明,李美娟的两份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该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据此,该院认定周百万实际出借本金7万元,出借时间为2009年4月14日。根据李美娟提交的借条约定的利息每月2万元,核算利率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应当依法按照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周百万主张按照每月2万元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超出法定标准,该院依法按照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诉讼期间,周百万主张,借款本金47万均以现金方式向李美娟出借,周百万交给大贺,大贺再交给李美娟,其中一部分款项是大贺将其应向周百万支付的砂石款以周百万的名义直接交付给李美娟,至于47万元中哪些款项是通过这种方式支付的,周百万无法区分,交付款项有的时候在大贺家里,有的时候在外边,说不清楚交付地点。

二审法院认为,周百万与李美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百万向李美娟出借本金的数额。周百万主张,其出借本金数额为47万元,李美娟则主张周百万出借款项本金的数额为7万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不仅应证明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出借款项。本案中,周百万主张其通过现金的方式多次向李美娟出借47万元,应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一审诉讼期间虽提交合作协议、收据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李美娟实际支付47万元,周百万亦未就上述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细节作出详细说明,在此情况下,周百万主张出借金额为47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李美娟提供2009年4月14日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的内容与2015年2月14日《借条》内容对应,李美娟亦就其中借款数额116万元的形成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周百万未就47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美娟亦应按照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认为: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也就是说,除了双方签订的具有借款意思表示的借条以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也就是现金的交付(或转账)完成后,民间借贷合同才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当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之后,若借款金额较大,且原告系现金支付,由于现金交付并无相应痕迹佐证,则可能导致证明不能,主张无法得到支持。鉴于此,北京知名律师提醒各位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款项支付应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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