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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路、州、县三级,是如何划分的?

2020-12-04新闻10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对地方的统属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称为郡县制。西汉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兼有封国制。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州、郡、县,或路、府、县,或道、府(州)、县三级制;省、路、府、县,或省、道、府、县四级制。

但是,宋初的地方制度并不完善,基本上继承了唐五代的旧制,属于换汤不换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为州,二级行政机构为县。不过,后来宋太宗在州县的基础上又增添了“路”这一级行政单位,于是,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便被划分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区划中级别最低的,从规模来看,宋朝的县城与现在的县城大同小异。自先秦以来,关于县的行政部署便保留下来,区划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宋代的县城“一把手”,就是县令,相当于现在的县长。除了县令之外,还有县尉这一副职,这个职务相当于现在的公安局长。宋代以后大县会设置两名县尉,小县则有一名县尉,主抓司法工作。当然,除了县尉之外,大县还会设置主簿这一副职。

根据《长编》的记载,宋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一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

神宗以后,一些大县的知县忙不过来,所以,朝廷为两万户以上的县城增设了县丞,辅佐县令完成工作。县丞的地位比主簿、县尉更高,是实打实的“二把手”。不过,到了南宋以后,为了避免官员冗余,县丞一职又被取缔了。

前文我们提到宋代的一县之长是县令,那么,“县令”又与我们常说的“知县”有什么区别呢?

“知县”是“知县事”的简称,一般来说老百姓将二者统称为“县令”或“青天老爷”,但从职责上来看二者又有不同。《长编》中收录了一则宋代县级职务的任免情况:“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

由此可见,“知县事”,是朝廷调遣到地方协助工作的官员,属京官。县令是常驻于县城的长官,乃地方官。

州的规模比县大,一个州往往包含几个县。

州这个行政区划在我们听来比较陌生,但如果提到秦汉两代的“郡县制”大家便会恍然大悟。隋唐之后,郡这一级行政机构被州取代,并设立了刺史一职主管州务。赵匡胤立国以后,汲取了五代乱世的前车之鉴,改革了地方行政制度,削弱了地方官的权力。所以在宋朝以后,还增设了“知州”一职。

知州、知县的职能差不多,表面上来看是协助地方长官进行工作,实际上,他们就是皇帝派到地方的文官,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州县行政,提高朝廷的控制力。后来由于出现了某地知州一家独大的情况,所以宋朝皇帝又增设了通判,以此来制衡知州,达到平衡。

一般来说,虽然知州、通判都是朝廷派到地方的大臣,且二者相互制衡,但通判的官职往往比知州低。在宋仁宗之前,朝廷规定通判在任上连续历两任即可升迁,成为知州。当时的老百姓习惯称通判为“监州”,由此可见,通判是被皇帝当作耳目安排到地方的。

除了州、县、路之外,宋代还有一特殊的地方行政机构,叫做“军”。

早在唐代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军”这一区划。起初的“军”相当于现在的军区,并不属于行政区域,只负责管理地方的军事。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到了五代以后“军”逐渐成为行政区。在宋代重文轻武的总体方针下,“军”被融入到地方行政。

宋代依旧保留了唐代的节镇,亦增添了一部分军号,不过,此时的“军”已不再是节镇,而是节度州。除此之外,在节度州以下还有一种县级“军”,这一级别的行政单位通常是由县升的,有可能领县,也有可能不领。虽然县级“军”只负责一县或几县的军事工作,但它的行政级别却比县更高。之所以保留这样的设置,是因为在边境、关隘等一些军事要冲,设置“军”能应对种种突发状况。

赵光义继位后,总共在边区设立了三十四个军,大多设置在与契丹的交界、西域及河北。北宋的对外战争比较频繁,所以位于边境的军能及时响应朝廷调度,适应抵御侵略者的需求。至于那些设置在关隘地区的军,多半是为了防止流民及流寇,弹压民变。

参考资料:

【《地方行政制度》、《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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