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美娇律师(文章来源于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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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我们人生当中一件充满惊喜和喜悦的事情。在社会当中,结婚时也流行支付彩礼的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
我们在这里不讨论支付彩礼的具体金额,而讨论一下,男方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向银行或者其他自然人借款用于支付彩礼,离婚时这笔借款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一起来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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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5月,谢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17年1月16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谢某向银行借款40万元,后通过账户向李某转账300000元,并现金交付李某33000元作为感谢女方父母的“养育恩”的费用。后双方因房屋问题及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脱离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离婚时男方能要求女方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吗?
首先我们知道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既然是男方赠与女方的,那么男方个人贷款用于支付彩礼,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第一种,男方婚前(领取结婚证前),贷款20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女方事后追认,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男方婚后(领取结婚证后),贷款20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女方同意共同借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不管是男方婚前或者婚后向第三方借款用于支付彩礼,只要女方没有和男方一起借款的合意或者是事后的追认,都是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