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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传闻证据规则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2020-12-02知识10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一是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二是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三是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威格穆尔(Wigmore)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Weinstein)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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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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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以下10个:(1)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在英美证据规则体系特别是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体现得较为完整也较为突出,它以原则上排除不相关证据并辅之以众多例外为主要表现形式。(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3)任意性自白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6)证人的特权规则:明确规定证人的特权,侦查机关查证力度会转移到其他相关证据上,更利于实现对犯罪的快速追究,节约国家的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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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原则 虽然现代证据规则的某些内容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它们真正开始发展却是源于17、18世纪的一些普通法判例。这些判例所创设的内容包括一些限制证人资格的规则和一些排除规则,前者早以消失;但后者如排除意见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这些普通法规则虽然经历了19、20世纪的一些制定法改革,却一直存留。其中,传闻证据规则(或者叫反传闻规则)及其衍生的诸多例外,已经成为当今英美证据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英国,最早的陪审团是一种“知情陪审团”,其实相当于的证人,陪审员了解案情的途径并不重要,无论是他们直接得知还是道听途说,都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有人证明其来源不可靠。如果在判决作出之后,发现陪审员是在酒馆里或其它地方听一个醉汉或者其它不值得信赖的人说的,那么判决就会被推翻。后来,法官意识到运用传闻证据定案的危险性,开始禁止传闻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在十七世纪后期(1675-1690年),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theHearsay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RuleAgainst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

什么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作证的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一个人有意作出的用以替代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因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怀疑和担忧:首先无法对传闻证据中的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难以担保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真实程度;而且法官也不能从陈述者陈述内容时的态度、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进行审查。扩展资料尽管传闻证据缺乏可信度,但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因此英美证据法规定了较为系统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的两个基本条件是:(1)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传闻证据从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反询问,也不致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后果;(2)具有“必要性”,即在客观上存在着必须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情形,因而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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