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对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采取( )。 [单选题]〈华沙公约》对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采取()。A:完全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不完全过失责任制D:严格责任制参考答案:B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什么? 一、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航空业的跨国特征是与生俱来的,因而航空货物运输的产生、发展必然伴随着调整这种运输方式的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公约的产生、发展。。
华沙公约的大概内容有哪几部分组成? 本公约各签署国,注意到华沙公约未包括关于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定,因此认为有必要制订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公约中:一、“华沙公约”,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指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根据第二款所述合同中的运输受何者约束而定;二、“订约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一项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三、“实际承运人”指订约承运人以外,根据订约承运人的授权办理第二款所指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该部分运输此人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上述授权被推定成立。第二条如实际承运人办理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合同规定受华沙公约约束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受华沙公约规则的约束,对前者,适用于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输,对后者,仅适用于其办理的运输。第三条一、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作为和不作为,亦被视为是订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二、订约承运人或者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对。
华沙公约的第一章 范围和定义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华沙公约的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
华沙公约的特点是什么?(有关于航空方面的)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二章 运输凭证第一节 客票第三条(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