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佳讯热点】色胆包天!幸好曲靖的公车上有监控!
以案释法
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他人的案件,获刑五年。
以案释法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吕某从昆明北部汽车客运站乘坐公共汽车到会泽县待补镇,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吕某多次强行对邻座乘客张某(化名)实施了搂抱,摸张某的手、腿、胸部,用生殖器顶张某屁股,拉张某的手摸自己生殖器等行为,对张某进行强制猥亵。被害人张某系未成年人,被强制猥亵时不敢呼救,也不敢反抗。但是整个过程被公共汽车里的监控录像下。
以案释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吕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害人说的那么卑劣,也未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且不能算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不但在公共汽车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卑劣的行为,还在被害人下车后尾随其后,跟了一段路后才返回车上,受害人害怕被告人吕某就在学校门口,不敢去学校上课,其行为已经给被害人张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运营中的公共汽车依法属于公共场所,而是否当众也是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众”不以明确的他人感知后果为依据,只需存在他人感知的“可能性”即可,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现实存在。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属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吕某不服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断有“咸猪手”事件爆出,有人说惩治“咸猪手”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去坐牢。笔者认为,这是为了给大家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
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新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图文来源:会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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