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被告人李某德、李某良二人因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德、李某良在罗平县城附近的“光头山”发现了“宝贝”,于是便伙同陈某林、王某六、李某学、张某稳(又名黄某稳)、李关某(上述五人均已判决)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大明村委会“光头山”(地名)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二十余平方米,后以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卫(已判决),得币22000元进行分赃。
尝到了甜头的二人,于是又于同月,伙同陈某林、王某六、李某学、张某稳、李关某在罗平县罗雄镇大明村委会“光头山”(地名)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三十余平方米,后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价格卖给劳某洪(已判决),获利42000元进行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德、李某良伙同他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提醒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受到法律严厉打击。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袁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