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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广州房东、租客必须登记备案!这下可以办理居住证了!

2020-12-01新闻18

原标题:即日起,广州房东、租客必须登记备案!这下可以办理居住证了!

注意了注意了!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于今日 (12月2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

在广州市租赁住房时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

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今日起,广州实施租房新规

规定指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更多详情点击查看:下月起,广州租房新规正式实施!无论房东租客都须登记备案!

《规定》全文如下: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对收集到的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

房屋、规划、消防、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社会保障、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录入、更新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消防、治安、商事登记、税务、规划、安全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分区域发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成交数据和租金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规范管理租赁房屋。

第八条 本市房地产租赁协会、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金融、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来穗人员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规范房屋租赁企业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

(四)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六)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八)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九)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三)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依法转租的,应当向次承租人出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处理,出租人未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承租人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并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义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赁房屋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醒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完善信息登记;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隐患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规划、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规划、消防、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房屋租赁管理中获得的信息,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出卖所知悉的房屋租赁信息和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房屋、规划、消防、税务、市场监督、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未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录入、更新租赁房屋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者办理登记备案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出卖所知悉的房屋租赁信息、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无身份证明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视频监控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小编提醒

在 广州本地宝微信公众号

后台回复 【租赁】

即可获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入口

及详细办理指南等

新规今日起实施

这下小伙伴们

不用再担心房屋没有备案

而办理不了居住证了

居住证有多重要

想必很多小伙伴也了解过一些

它对于在广州拼搏的外地户籍人员来说

可是非常实用的证件

广州积分入学、入户

粤A车牌竞价摇号

申请来穗人员公租房等

都需要用到它

那要怎么办理呢?

一起来看看!

居住证办理指南

0 1

办理条件

1、 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居住证。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注:在广州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居住登记】可获取居住登记办理入口。

2、持本市人才绿卡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满半年的,经核查属实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居住证。

3、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4、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0 2

办理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领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4、根据申领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或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

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的,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签发或购房合同签订满半年。流动人口可凭证明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居住在直系亲属自有产权房屋的,受理单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最少材料即可。〕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等。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提供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0 3

办理流程

(一)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居住证:

(1)来穗人员到达广州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对符合登记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居住地住址的来穗人员,登记居住信息后发放“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3)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可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二)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办理;

(三)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0 4

领取流程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自受理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申领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东省居住证》。

若是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选择速递方式领取证件的,由速递公司负责送达申办人。

具体领取事项可咨询现场办理工作人员或可查看受理凭证上面的信息。

0 5

办理费用

首次办理免费,换领及补领需缴纳20元工本费。

0 6

证件期限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需签注一次。

居住证办理入口及详细办理指南

可在 广州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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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办理的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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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广州人大常委、广州本地宝pc综合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编辑:小白

#居住证#就业#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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