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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申请冻结他人账户惹官司

2020-12-01新闻11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荔波法院首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贵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注:庭审现场

荔波法院依法受理原告贵州某建设公司诉被告荔波某五金店、某保险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某建设公司诉称,因荔波某五金店诉该建设公司和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五金店申请财产保全,由某保险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后法院判决该建设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建设公司认为五金店因财产保全错误,从而导致原告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遂提起诉讼要求该五金店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某五金店诉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提供的证据与该建设公司并无关联性,可见某五金店在提起该案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可以认定某五金店对建设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应为直接损失。但本案在财产保全实施中冻结某建设公司账户资金仅为百余元,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三十余万元系指因其卷入诉讼、账户被冻结,导致与其他公司施工合同被解除导致的利润损失。法院认为该损失非直接损失,且无证据证实该利益必然产生。因此,某建设公司要求某五金店、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三十余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判决顺利进行。但是权利必须行使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了当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被保全人有请求赔偿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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