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威海中院宣判王建、王皓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王建、王皓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王建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2011年与王皓共同成立大通公司,二人通过自有资金投入或以高额回报吸收亲友投入,以及通过实施骗取银行贷款等犯罪活动聚拢资金放贷,并纠集、招募王勇志等20多人加入该组织,在非法放贷催收等活动中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王建、王皓为组织者、领导者,王勇志等16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其他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11年至2018年案发,先后实施诈骗12起,敲诈勒索18起,骗取贷款18起,寻衅滋事17起,另有3起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拘禁15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开设赌场3起,强迫劳动2起,故意伤害1起;其中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获取非法所得2600余万元。
该组织利用被害企业、个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设计“套路贷”,通过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致使多名被害人公司倒闭、家庭破裂、流离失所、欠下巨额债务。为了显示组织实力,到某小区物业办聚众闹事,以帮人争夺物业控制权;采用门外打地铺的方式滋扰被害人逼其偿还亲属在其他小贷公司的借款;两次随意殴打其他小贷公司同业人员,致使其被迫离开威海;多次在被害人家中、居住的小区村庄、经营的工厂砖厂商店、被害人工作的学校门口、车站等场所滋事,手段恶劣;导致多人被打致轻伤、唯一住房被侵占靠租房居住。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地民间借贷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群众工作、生活、经营秩序。王建、王皓等人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受贿等其他犯罪。
威海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王皓二人无期徒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他24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对另2名非组织成员也分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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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经区法院宣判了丁鲁川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包含丛宏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高区法院宣判了孙明忠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王明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出品:威海市委政法委新媒体工作室
来源:威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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