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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采矿 守护绿水青山

2020-12-01新闻11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人置法律于不顾,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危害后果。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公诉。

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刑满释放后,在原犯罪地点,以同样的方式“重操就业”。被告人张某雇佣铲车司机长期在玛河东岸负责装车,张某负责联系买主,为多个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施工等项目提供砂石料,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共计非法采矿3万余方,价值50余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性损失3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它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取眼前经济利益,私自开采矿产,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积极对国家矿产资源进行保护,也为辖区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后,该院将进一步提升对生态环境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充分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手段,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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