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兴和县人民法院召开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对兴和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纠纷一案。此案由兴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巴雅尔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志敏出庭支持诉讼,兴和县自然资源局贾某某出庭应诉。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届人士共30余人旁听庭审。
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和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7年7月以来,俞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结马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支某等人在兴和县鄂尔栋镇四十号村委会60号村西山坡处,擅自非法采矿,致使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形成3个露天采坑和6个废石堆,采坑破坏面积约21400平方米,废石堆压占面积约为40420平方米。根据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证饰面用玄武岩矿单价为450元/m3,采出饰面用玄武岩矿价值为3555990元(人民币)。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兴和县自然资源局制发兴检行公[2019]1509240002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 1、兴和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当事人回填矿坑,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改、复绿。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除涉案土地安全隐患。 3、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矿产资源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兴和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院建议后至今没有予以回复,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兴和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矿产监督管理机构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回复,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故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兴和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被告兴和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对被破坏的矿山进行地质环境治理。
该案是兴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公开举证、质证、认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层次分明、节奏流畅。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兴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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