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原党委书记、副所长李春华,因收受企业给予的50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保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在案冻结的保险公司保单的财产价值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春华上诉后,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今日公布了李春华受贿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高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李春华57岁,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社科院城环所)原党委书记、副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1日被拘留,12月24日被逮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认定,2018年,被告人李春华利用担任社科院城环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正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汉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实际控制人骆某、汉华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的请托,承诺为汉华公司企业经营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将钱款用于购买个人保险。2018年6月14日,李春华被抓获归案,涉案赃款所购保险已被依法冻结。
2019年12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春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在案冻结的保险公司保单的财产价值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李春华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证实,李春华在社科院城环所担任党委书记、副所长,同时具有研究员身份。2018年3月,李春华收受张某1给予的存有500万元的招商银行卡,后将该500万元转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用于购买保险产品。2018年4月11日,李春华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子的名字。
李春华承诺为骆某、张某1的企业拿新项目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去西安调研的方式着手实施。上述事实,有李春华在调査阶段的有罪供述,且和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一、二审期间,李春华推翻其在被调查阶段的供述,辩解称骆某等人对他的书籍、理念、思想有兴趣而想和他合作,交给他500万元是为双方合作提供的信用保证金,他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节,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李春华收受了500万元并自行支配,已经将该钱款占为己有。
判决指出,李春华利用其职务便利,承诺为汉华公司提供相关研究成果,前往西安调研,还承诺将调研数据提供给骆某等人,为骆某、张某1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谋取优势,李春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据此,北京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李春华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