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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行政赔偿制度研究

2020-07-22知识4

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研究 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重点问题,也是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中值得探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就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行政补偿在立法和实践上的问题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以在线免费发布新咨询!律师回答(1个) 具体的说明的 本回答由提问者采纳为最佳答案 。行政补偿的含义和性质???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关于行政补偿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法律并不明确规定补偿主体。如《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第二,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补偿的主体。如《农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第三,有的法律规定具体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组织)是补偿主体,由谁补偿比较明确。如《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21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又如,《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再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关于几种有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问题探讨 摘要: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给予更加周 全的保护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致 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关键词:国家赔偿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 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国家赔偿法实施以 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家机 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国家赔偿法 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定的局限性,其中赔偿范围的相对狭 窄已经成为影响国家赔偿功能的发挥、国家赔偿法目的实现的障 碍。而十几年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 发展,为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 经济基础。因此,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公 民、组织合法权益给予更加周全的保护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 可行性。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该将抽象行政行为、行 政指导行为以及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致害纳入国家赔偿 法的范围.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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