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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宋代"公安局"如何断案的?

2020-07-22新闻5

现在法医秦明红了,大家也从书里了解到了不少先进的刑侦知识,时不时也会感慨几句,觉得现在科学技术真是先进,要放在古代,这些案子可该怎么办啊?

一说古人断案,大家想起的多半是狄仁杰、包拯、宋慈这样的"名侦探",不过当然在古代,也是一样有相对完善的办案体系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也是他们的追求。

尽管以现在的目光来看,我国古代的破案方法与技术都十分落后,但他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其实与我们相差无几。

而且,其实当社会发展到了唐宋时期,破案的技术和手段都已经有所进步,也出现了类似于现代技侦、法医技术的断案方法,为断案提供更多证据,同时,宋人也已经开始从制度上追求程序正义、避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萌芽的程序正义

看多了电视剧,提到古代的断案,大家总是容易想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有了口供就"赶紧定罪量刑",运气好才能遇到包青天之类的清官来为民伸冤,但实际上在宋朝时,断案已经有了程序正义上的规定。

首先,宋朝的法治讲究的是"疑罪从无",也就是"宁纵不枉"。这与我们大多数人的印象都不同,毕竟在过去的大多数朝代,律法上都是讲究"疑罪从有"的。

其次,宋人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也就是从制度上就开始防止在断案的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权力制造冤假错案。

例如,宋人有我国历史上独一无二鞫谳分司的制度,将"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例如,宋人以"录问"制度防止冤假错案;再例如,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如果其中有人拒绝签字,那么判决就无法生效。

根据吴钩的《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我们可以看到,宋人断案的程序是这样的:

第一步,由主审官审查案件的事实。这就需要主审官根据证言、证物、勘验结果、供词等各类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确认犯罪事实。被告人签字画押后,就可以进入下一步了,只有审判的事实出了错,才会追究主审官的责任。

第二步,由另一位无需"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如果有,则退回第一步,更换主审官重申;如果没有,继续下一步。

第三步,案子的卷宗将会被移交给下一位法官,他负责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并查明被告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如无问题,就将案子移交给"审判委员会"。

第四步,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判决,并进行集体签署,如果将来查到了冤假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都会别追究责任。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可以拒绝签字,或提出意见请求上司另审。所有法官都签字确认后,案件将由"首席法官"作出正式判定。

第五步,向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如果被告人服判,则案件呈报上级复核,复核没有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若是被告人不服判决,那就启动复审,原审法官全部回避,重新进行第一到四步,而且被告人还可以拥有三次翻供的机会。

这样看起来,宋人对于程序正义是有一定的追求的。这样的程序设置,确实可以防止权力独大和冤假错案,也与现代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很是相似。不过,可惜的是,像鞫谳分司这样的制度,在宋朝亡国之后就被遗弃了。

丰富的证据种类

到了宋朝,证据意识已经逐渐深入执法者的内心,证据作为案件的审理依据,在断案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宋朝,执法者断案时需要广泛地收集和运用证据,并且证据的种类也不再是单纯的口供或是某些直接证物,而是涉及到了断案的方方面面,既包括人证、物证、书证、勘验鉴定结论等主要证据,也包括行为表现和社会常理等辅助证据。

人证和物证我们都十分熟悉,电视剧里也是这么演的。在断案时,"大老爷"一拍惊堂木,令苦主陈述案情经过、呈上犯案工具、赃物等证据,再问被告人"你有何说法",如果有证人,那证人也得上堂作证。

而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或者缄口不言,那主审官必定会大喝一声"大刑伺候",直到被告人认罪——或者屈打成招。

这是我们印象中的古代断案程序。不过到了宋朝,主审官员们断案所依靠的证据也在增加。例如书证,就是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文字材料,例如书信、户籍资料等等;再例如勘验鉴定结论,就是对于现场痕迹、尸体、物证和书证的检验结论。

勘验鉴定结论,听起来很有现代刑侦和法医的风采,实际上我们也颇为熟悉,宋慈就是个中高手。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曾风靡全国,宋慈与他的《洗冤集录》也是随着这部电视剧而广为人知。

在宋朝的断案过程中,睿智的执法者——如提刑官宋慈——对于现场和物证的勘察检验是十分重视的。宋慈的《洗冤集录》中就有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因而,宋朝对于勘察、检验制度和技术都远远超过前代,达到了一个顶峰。

众所周知,因为宋慈撰写《洗冤集录》,宋朝的尸体检验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书中对于尸体检验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科学的归纳和总结,尸体检验的结论也是宋代断案的重要依据。而且,宋朝律法也对尸检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尸检的顺利进行。

《洗冤集录》中不仅有关于尸体检验的详细记载,也有现场勘验、伤情检验、物证检验的相关记载,对于勘验、检验的流程和技术进行了相对科学的归纳总结,而这些检验结论,都是宋朝断案的重要证据。

除了这些主要的案件证据之外,宋人还会依据人们的行为表现和社会常理等辅助证据来综合断案,凭借辅助证据,主审官可以发现一点 、坚定信心、排除干扰。

例如有一杀夫案例就指出,当时刺史凭借"苍蝇聚集在死者头部"这一线索,仔细检查死者头部,才发现了死者头部的铁钉,从而找了致死原因和真凶。

巧妙的取证手段

当然,宋朝除了断案所需的证据种类更为丰富之外,他们也会运用自己的智慧,巧妙收集证据,从而发现案件中的关键点、排除疑难、破获案件。

由于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宋代时的证据收集比现代更为困难 ,特别是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时,要犯人"主动交代"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面对这样的问题,宋人也找到了许多技巧。

虽然在宋朝刑讯逼供是被允许的,但是睿智的执法者们已经发现了刑讯逼供并不是一个万全之策,在大刑之下,被告人究竟是"老实坦白"还是"屈打成招"是难以辨别的,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而,宋代郑克提出了通过"鞫情之术"来获取被告人的真实口供。

所谓鞫情之术,就是审讯犯人的方法与技巧,除了通常的启发教育、迂回审讯等常用的审讯技巧外,宋人还会假借神灵来获取口供。

毕竟在古代,人们相对更为迷信,假借神灵之名获取口供的方法也多有成功。例如电视剧里经常上演的,灵钟可以认出偷盗者,只要偷盗者摸到钟,钟就会响,而实际上执法者是在钟上涂了一层墨,心虚不敢摸钟的窃贼,手上就不会沾到墨迹。

另外,宋人还会化装侦查、扮作卧底去套取口供,或是通过被告人的日常习惯来获取破案的证据。

获取了证据之后,宋人还会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只有证据与现场相互对应、证据之间也没有相互矛盾,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

例如宋时某地发现一具骸骨,经过探查后抓到了凶手,且凶手已招供,人证物证俱在,但执法者并未立刻对其定罪量刑。

因为案发时间较长,以当时的科学水平来说无法明确尸体的身份,于是执法者又进行调查走访,通过死者亲属证实死者"龟胸而矮小",与尸骨情况相符后,才对案件进行了最终判定。

这体现了宋时人们断案的谨慎,以及运用证据关联性对于证据、案件进行核实的科学态度。尽管宋时科学技术落后,但是他们谨慎的态度,还是能成为现代执法者的榜样。

在宋代,执法者们断案有着严谨的程序和要求。他们从制度上将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以科学手段收集和核实证据,不仅仅依靠口供断案,他们有回避制度,还给予了被告人申诉的机会,力求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尽管宋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落后,但他们谨慎的断案态度,依旧是现代人学习的榜样。

#辽宋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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